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回族,**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其他原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驾驶号牌为豫P****的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周口市淮阳区**路**段****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乘车人徐某某),致孙某某受伤、徐某某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徐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胸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与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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