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空xxx,男性,1977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哈萨克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住新疆昭苏县阿克达拉镇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卡吾萨尔,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8 月29 日00 时46 分,不起书人空xxx饮酒后驾驶新Fxxx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昭苏县阿克达拉镇团结路时,被阿克达拉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并提取血液,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出,被查获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 52mg/100ml,不起书人出重新鉴定后,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不起书人xxx对第二次鉴定结果无异议。被不起诉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xxx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xxx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审验等证件齐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 110毫克 /100毫升以下,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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