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坪**路**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9日补查重报,同年4月29日,本院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与**驾校签订聘用合同,约定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为该校常务校长。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任**驾校校长期间,招收总校学员37人,分校学员320人。期间,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将收取的李某某、苟某某等19名分校校长及学员学费98700元没有上交该驾校财务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责令窦某某退回宏运驾校98700元。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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