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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章军)(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徽石台人,户籍地:安徽省石台县**镇**村**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石台县**镇**村**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10月9日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石台县电信大楼出发,沿人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原地税局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故依法提取其体内静脉血样并委托鉴定。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

章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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