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谷城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于2013年购买周某某(生于1936年**月**日)位于城关镇肖家营社区**组**楼,周某某夫妇住一楼。2020 年10月13日23时许,章某某酒后回家发现未带钥匙,便喊住在一楼的周某某开门,周某某说让其喊自家人下来开门,章某某气恼。进门后到周某某屋中与其发生口角,随后章某某用手朝周某某脸上打了几下,周某某拿起放在床边的棍子还手,章某某顺势夺过棍子朝周某某头部打了几下,章某某的母亲鲁某某闻讯后从三楼下来,看到周某某头部受伤在流血便将周某某送往县中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2月14日,双方经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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