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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章干进)(公开版)_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70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住该处。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某甲、汪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钱某某、王某甲、章某乙在枞阳县横埠镇合伙开发横埠建材大市场期间,因强行征收土地,多次与横埠镇官塘村河洼组村民发生冲突。2007年2月6日傍晚,按照前期钱某某、王某甲、章某乙商议部署,章某乙邀集同村人员章某甲、章某丙、黄某某、章某丁等十来人到横埠建材大市场工地,与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一起,在建材大市场工地上戴好安全帽,手持钢筋、木棍等器械,待村民前来现场后冲出,对村民实施殴打,致使汪某某、章某戊、宋某甲、宋某乙、孙某甲、吴某某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因矛盾激化,村民将建材大市场大门楼、工棚烧毁,搬来石块、木料将附近的合铜公路堵塞,致使合铜公路交通中断达四十余分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有限公司章程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王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章某戊、孙某乙的陈述;

4.钱某某、王某甲、章某乙、章某丁、黄某某、章某丙、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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