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金神镇**村**组,系安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桐城市金神镇**村**组村道路段4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让其儿子报警,遂被处警交警发现醉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经鉴定该章体内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另经交警调查取证后认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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