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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上7点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由繁昌县**镇**街道往繁昌县**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繁昌县X053线6km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88.9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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