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43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7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宜春临时*****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栋**号门口处,与石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章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送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5mg/100ml,同时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范畴”之定义,隶属于机动车范畴,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章某某赔偿石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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