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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章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3********,汉族,专科毕业,余干县自然资源局黄金**自然资源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现住余干县**镇**街**组,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0年5月3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开始,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余干县**镇园区超市三楼其自家的房屋内摆放三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请来余某某(另案处理)看管经营赌场。2020年4月5日15时许,余干县公安局黄金埠派出所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依法扣押了三台赌博机,经余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三台“捕鱼机”均系赌博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扣除不能使用的操作台,共计有二十二个操作台可供赌博使用。

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该赌场的老板是张某某和彭姓男子,其只是受张某某雇佣管理赌场并领取工资的事实。4月5日晚上,张某某授意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给余某某送些吃的东西,趁机打探余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的消息,在黄金埠派出所门口被赶了出来;第二天中午章某某和曲长征又到派出所以给余某某送饭名义与余某某见了面,章某某问余某某向派出所交代了什么,余某某跟章某某说她交代了赌场的赌博机是张某某和姓彭的,且其他参赌人员也说了赌场老板是张某某,章某某则和余某某说要按照张某某之前说好的“张某某、余某某和姓彭的老板各承担一台赌博机”向公安机关交待,这样大家都不会受到严重的处罚。之后,公安机关再次对余某某进行讯问时,余某某作了不同于第一次的供述,辩解称三台赌博机其与张某某、彭姓男子一人一台,分别管理,其偶尔会帮张某某、彭姓男子管理。

4月24日,章某某到余干县公安局黄金埠派出所作虚假供述,也称赌场内三台赌博机分别由张某某、余某某和姓彭的老板三人各占一台,来帮助张某某逃避法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帮助其丈夫张某某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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