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章*林,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5********,汉族,大学本科,上饶市*****医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广信区旭日街道办**路****小区*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7时45分许,章*林驾驶赣EZ***9号小型越野车,从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七六路****小区北区内由东向西驶出****门口保安岗亭路段左转弯时,为避让右侧由王*丽驾驶的赣E3***7小轿车,后因操作不当,车辆撞断岗亭护栏,又与小区门口广告牌发生碰撞,之后冲进徐*华经营的**生鲜超市内,导致超市内货架翻倒与店内顾客蒋*香发生挤压碰撞,造成蒋*香当场死亡,章*林受伤,车辆、护栏、广告牌、超市外墙玻璃、超市内货架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林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后 ,章*林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协助保险公司对被害人方进行了赔偿外,另行对被害人方进行了民事补偿,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被害人方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除章*林的刑事责任。章*林在本院签署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章*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章*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能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方,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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