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00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2000********,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合肥市新站区**期**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小区**幢**单元**室的家中,趁被害人韩某某熟睡之机,用韩某某的指纹打开其手机及支付宝账户,将韩支付宝借呗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转至孙根第(章某某母亲)支付宝账户,后又转至本人支付宝账户内,所得钱款被其挥霍。同年6月5日,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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