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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童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街**路**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5日、16日,犯罪嫌疑人童某乙非法占有为目,**大学**宿舍,虚构有人通过散布偷拍的性爱视频相要挟索要现金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秦佳佳人民币20****,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6日,被不起诉人童某乙非法占有为目,在被害人秦某某(女,35岁)位于本市海淀区清河北京体育大学**宿舍内,虚构有人通过散布偷拍其与被害人秦某某性爱视频相要挟索要现金的事实,并以此事相威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秦某某索要人民币20****。

2020年1月22日,经被害人报案,被不起诉人童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40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被不起诉人童宁实施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20000元的****。

2.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系被动到案。

3.谅解函证明被不起诉人童某甲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但因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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