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村**组**号,个体,家住永修县**栋**室。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22日被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自己承包的永修县**镇**村的**山场砍伐林木,并将砍伐下来的林木出售。2019年童某某在该山场栽种了油茶树。
经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伐林木蓄积达37.8966立方米,折算材积26.5276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按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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