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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童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鹰潭市信江新区恒大绿洲9栋20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型汽车,沿本市龙虎山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社会福利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鹰潭市人民医院北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童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8.92mg/100ml。2020年8月4日民警告知童某某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次日,童某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情况证明、归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证明、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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