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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符新)(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3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琼海市人,现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栋**房,无业。2012年8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跟朋友在定安县黄竹镇高速路口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符某某酒后驾驶琼A1****号小轿车从饭店出发往黄竹镇方向行驶,21时20分,符某某驾车行驶至海榆东线86公里路段处,被设岗执勤的民警拦下,经提取符某某新鲜血样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样乙醇含量检验,符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9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1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调查评估意见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少宁

检察官助理:黎召贤

书  记  员:王  清

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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