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对夏某某与符某某、贾某甲监护权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1527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原告夏欣如对贾某甲享有监护权,被告贾某乙、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贾某甲交由原告直接抚养。2018年9月30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对夏某某、贾某甲与贾某乙、符某某法定继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8)豫1527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被告贾某乙、符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70万元遗产支付给原告夏某某、贾某甲。
因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未按判决要求履行执行义务,夏某某遂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符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到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贾某甲带走外出,逃避执行。
淮滨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与夏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得到了夏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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