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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管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委**组**,现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凤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甲的父亲管某乙来到凤城市福象湾小区,因走错房间进入管某甲邻居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后被杨某某带至福象湾小区物业门口理论,二人在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并撕扯。后被不起诉人管某甲赶到现场,在得知自己父亲管某乙被打后,心生愤怒,遂用右拳将被害人杨某某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眼眶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留有瘢痕,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管某甲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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