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大专,1993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住址:华龙区昆吾路街道办事处九甲户村,居民身份证编号:4109011993050****。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0时5分许,管某某驾驶豫JMU290小型轿车沿濮阳市石化路由西向南行驶至前漳村口处,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石化路的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管某某拨打了110和120,并及时抢救伤者,后与对方家属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管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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