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检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山西省垣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开始至9月底,由于经常下雨,垣曲县**镇***组住宅楼工地无法施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趁工地无人看守时,从自家后门潜入该工地盗窃钢筋38根,并藏到自家二楼阳台上。经称重,被盗钢筋约0.84吨,总价值约3427.2元。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经垣曲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27日,垣曲县公安局将米某某所盗38根钢筋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已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所盗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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