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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米洛平)(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甘L****3号灰色“解放”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区双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航校门口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同年9月25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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