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忻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期间,被害人郭某某带领施工队在忻州市忻府区解原乡**村进行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施工。施工期间,施工队挖机先后将**村东、忻奇线北林地中的集体浇地水管以及忻奇路南侧浇地水井附近的村集体浇地水管挖断,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称自己承包**村浇地水井,以挖断的水管会影响来年浇地需维修为借口,阻拦、威胁施工队施工,两次向郭某某索要人民币4500元。事后两处维修共支出1000余元,非法获利3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过、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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