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号,住海淀区**路**小区**号楼**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惠娟,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索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楼*门*门口(被害人田某某的家),因网络游戏问题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争吵,后索某用拳殴打田某某头部、面部等处,致田某某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后索某于2020年10月13日经传唤后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索某家属于2020年12月23日赔偿田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获得田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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