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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约某某)(公开版)_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且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519XXXXXXXXXX,维吾尔族,专科毕业,且末县XXX乡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住新疆且末县XXXXX花苑XX栋楼XX单元XX号,经且末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且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同日由且末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约尔X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约XXX2020年01月12日20时12分许,驾驶新MZFXXX号小型轿车,沿且末县XXX乡XXX村XX组XXX号房前面路段车辆调头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撞到女儿祖XXX,造成行人祖X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约XXX驾车不慎撞到女儿祖XXX,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XX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且末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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