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清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清丰县“**物流园”东侧的盘锦路东边便道上驾驶一辆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豫E*****)准备卸料,在倒车时,将在货车右侧门后方正在东边便道施工的工人岳某某碾压致死。
本院认为,纪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行为发生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系疏忽大意的过失,且案件发生后及时报案在现场等侯处理,接受讯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案件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故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抢救”方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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