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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纪长湖)(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沈阳市沈北新区**乡**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辽A****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8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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