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务,群众,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7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13日、2019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位于汪清县汪清镇自己家中及继父家中盗窃继父王某某农村商业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先后三次取款共计人民币5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如下:(1)罗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罗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无再犯可能;(3)罗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4)案发后,罗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王某某与罗某某生母系事实夫妻关系,虽无血缘关系,但系特殊关系人,可以比照近亲属关系,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罗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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