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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仰煌)(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罗**驾驶闽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兴国县**区沿国道**线、省道**线往兴国县**镇方向行驶。8时25分许,当行驶至**路段时,因罗**驾车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且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闽F**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行人武**相接触,造成被害人武**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主动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全部赔偿到位,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检查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等书证;证人赖九福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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