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4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路**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高坪区东顺路向清源路方向行驶。被进行酒驾违法整治的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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