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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天洋)(公开版)_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5********,汉族,中专文化,原兴仁市七星路客休闲吧股东,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罗某乙、阳某某、彭某某、吴某某以贵州顺通易汇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经营兴仁市七星路客休闲吧,罗某乙、罗某甲、阳某某、吴某某、彭某某为股东。在该休闲吧经营期间,因经营不善及股东间协商不一致,共拖欠林某某、刘某某等17名员工2019年4月至6月的工资78140元。2019年8月29日兴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整改通知并公示送达后,整改期限届满仍未支付。2020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家属将所欠工人工资足额支付,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得到被害人谅解。

另查实,罗某乙、阳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被电话传唤归案;吴某某2020年4月23日被电话传唤到案;罗某甲2020年5月20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彭某某2020年5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抓获归案。2020年7月7日,罗某乙、阳某某、罗某甲、吴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合作协议、工资表、收条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罗某甲、阳某某、吴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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