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大英县卓筒井镇顺河街“李幺哥饭店”饮酒后,驾驶其红色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顺河街出发往卓筒井镇老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顺街卓筒井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8.6mg/100ml。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无犯罪前科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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