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20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时系**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冀B*****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开平区北环道**街**站点东侧由西向东行驶,与由西北向东南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拨打了120、122,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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