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4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许,黄山口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期间经过泌阳县**乡**村委**水库时,当场查获罗某某正在其水库库口用电鱼器电鱼,同时在现场查获电鱼设备及被电鱼数条等。查明:罗某某,为了给其饲养的母猪催奶,在禁渔期内禁渔区使用电捕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经称重罗某某共捕鲫鱼和白条1.8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