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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早红)(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魏海涛律师。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无长沙购房资格)为在长沙购买房子、刘某某(限售房主,另案处理)为卖掉自己长沙市雨花区某某的限售房,分别经中介殷某某、文某某(均不诉另案处理)介绍与刘某某(已起诉)认识,事后罗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后合谋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达成交易。刘某某、贺某某(已起诉)、谢某某(均已起诉)安排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刘某某通过签假借贷合同、过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罗某某诉刘某某的60万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限售房进入法院拍卖程序。最终该限售房以135万元被拍卖成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系从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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