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镇**村**组**号。2014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汉滨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涉嫌聚众斗殴罪无社会危险性决定,当日被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荍,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6日晚,陈某某(已判决)与唐某某(已判决)在汉滨区**路**网吧内相遇,陈某某以唐某某以前骂过自己为由,对唐某某殴打后离开。当晚,陈某某和唐某某分别邀约多人先后在汉滨区南环干道诚鹏机电城门口、安康东高速收费站路口、香溪隧道口附近实施斗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陈某某的纠集下来到香溪隧道口附近,陈某某将作案用刀具分发到在场人员张某某、龚某某等人手中,在等待对方聚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巡逻民警发现,现场查获砍刀13把,罗某某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该聚众斗殴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属未遂;其本人系在他人的纠集下参加本次犯罪,属从犯;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