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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明祥)(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南平市延平区,现任福建省南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路**号,住址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幢**室。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8时30分许,不起诉人罗某某独自在位于延平区**路**号**幢**室家中吃晚饭,期间喝了三、四瓶500ml易拉罐装贝克牌啤酒。I当晚23时45分罗某某驾驶闽******号小轿车,从环城南路开往马站工地加班。次日0时40分许,罗某某工作结束后驾车返家,从马站工地沿八一路、建设巷返家,行经内环路文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g,随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所送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判决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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