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现住永嘉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明知和尚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通过闲鱼网向微信号昵称为“181tb”( 另案处理)的人购买一只疑似和尚鹦鹉,并在其永嘉县*********的居住处饲养。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购买并饲养的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涉案价值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涉案和尚鹦鹉交由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妥善处置、扣押手机已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