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902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路**号。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9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赣C*****(赣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中学往**镇路段,因车辆轴头机械过度疲劳导致挂车第一轴车轴轴头断脱,致使右侧双联车轮在行驶过程中脱离车体,与正站在道路旁接受城管检查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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