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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梦兰,湖南杨中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自邵阳市江北驶往邵阳县长阳铺镇新铺村家中,途经G320邵阳县长阳铺镇高巩桥村火烧坪组地段时被邵阳县交警大队二中队与邵阳县长阳铺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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