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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邵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27分许,罗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湘******的猎豹牌小型汽车,在邵阳市大祥区**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9.91mg/100ml。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无违法犯罪及酒驾前科等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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