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7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他人在金东区**快递公司,通过破解微信支付密码的方式,从被害人庄某某遗失的oppo手机微信账户中转账4700元至其个人微信账户,后予以分赃。
2020 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金东区孝顺镇前楼下村前楼下新村23幢1单元403室被抓获。
案发后,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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