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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澄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罗某某庄头镇**村袁某某、庄头镇**村樊某某种植黄芩地内,驾驶联合收割机以盗割的方式,盗走某某、某某种植黄芩种子,经鉴定黄芩种子价值221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罗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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