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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20分许,罗某某驾驶辽J****0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京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42公里950米处时,忽视安全,观察望不够,未避让行人,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在机动车道内推行自行车的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赵某某追尾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彰武县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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