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控诉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5********,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罗甸县**镇**村**组**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走到罗甸县龙坪镇***路***号时,看见被害人杨某某家的房门未关全,其便通过房门空隙看到被害人杨某某在床上睡觉,床头位置处有两部手机。罗某某便推门进入屋内,将其中一部苹果8lus手机盗走并离开。当其走到解放东路中段“****”店门口时,因手机设置密码无法打开,罗某某将盗窃所得手机砸坏后丢在路边的垃圾桶内,后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94.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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