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70********,汉族,文盲,农民,现住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5月14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5日20时51分,窜至拉拉河镇拉拉河村7组村民杨某某住宅,盗窃电焊机一台和30米焊线,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80元;又窜至村民史某某家住宅,盗窃衣物3件、洗衣粉2袋,价值人民币100余元。罗某某两次盗窃共价值人民币280余元。案发后,所盗窃赃物全部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罗某某是先天性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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