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年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J*****的银白色五菱汽车,行驶至范县**乡**村时,被杨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抽血送至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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