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社区**组**号,住陕西省石泉县**镇**楼**单元**室。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包联的贫困户杨某某因冠心病发作被其送至石泉县医院救治。罗某某为杨某某办理住院手续时使用了杨某某的身份证等物品,使用完毕后便返还杨某某。在杨某某住院期间,罗某某称上级要对异地搬迁户进行检查,需要杨某某的房屋钥匙,杨某某遂将其房屋钥匙、身份证交于罗某某。2019年10月2日14时许,罗某某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杨某某存放在家中的存单拿至邮政储蓄银行饶峰支行营业厅2号柜台,取走了存单内的15000元钱及利息。同年10月9日,杨某某出院回家发现该存单不见了,遂询问罗某某情况,罗某某承认将其存单拿走,并将存单上的15000元人民币取出用于归还其本人所欠贷款。2019年11月3日,罗某某将全部借款连同利息共计20500元归还被害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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