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黎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某某镇某某路*号*层*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某某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在濮阳市恒丰广场E座飒陆酒吧内,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人与高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打,高某某的母亲程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罗某某甩倒致伤。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程某某骶5椎体前缘骨折、骶4椎体下缘、骶5椎体骨髓水肿,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高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高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21年1月7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程某某、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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