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住西乡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某,男,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组织工人用机动三轮车将自家打井挖出的土石往外清运时,车辆侧倾轮胎陷入路边,罗某某用铁铲平整车轮胎处的坑时,邻居但某某看见以为罗某某欲将土石倾倒在两家共用的路上,会影响其以后砌坎子和出行,便上前质问阻止,为此两人发生争吵,继而撕打在一起,并相互抓扯对方面部及头发,其间被害人但某某抓扯着罗某某的头发,罗某某感觉疼痛就用手抓住但某某的左手手掌及手指部位用力往两边掰扯但未扯脱,罗某某遂用手也将但某某的头发抓住,僵持中罗某某在他人的劝解下先放手,后但某某也在他人的劝解下放手离开现场。被害人但某某回家后因手指疼痛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出警处理并让其先行看伤,但某某即到西乡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左手第5指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陕西省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但某某左手第5指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但某某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但某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将他人手指掰扯致骨折,损伤程度已达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发生在邻里之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给予被害人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朱历新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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