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4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该案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为十五日;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5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7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沿**省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省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3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能够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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